遗失、拒退人事档案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3-18 下午 03:25:45 文章摘自:教育部

最令流动人员头疼的事——用人单位遗失、拒退人事档案以及不给办理《劳动手册》的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方法。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 [2001]13号)和《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等有关规定,颁发了《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47号),对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劳动者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处理办法是:

1、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应由用人单位按《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沪劳关〈1997〉9号],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后,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办理。

2、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按《关于徐汇区劳动局〈关于无法确定被诉人的涉及退档的争议应由受委托管理档案部门直接退档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就(1998)27号]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处理办法是:

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

2、对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凭已生效的仲裁文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重新申办《劳动手册》。
发表评论】【打印新闻】【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