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项目申办程序
(一)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程序
(二)湖南省外贸(独资)企业审批
(三)湖南省对外加工贸易、补偿审批程序(说明)
(四)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办程序
我国境外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高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均可向省招商局申请在湖南设立贝常敲代表机构。办理手续需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经公司重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该公司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香港公司需提供注册证书和当年的商业登记证),资本信用证明书(对于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或组织,可冤交),常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简历,常驻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有关单位的推荐信及双方经济贸易往来文件。经确认后,填写统一格式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人员和内容变更申报表》,报省招商局审批。申请获批准后,常驻代表应持批准证书件在
30天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
二、外鬲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原归口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和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及相关业务,原则上划归招商局归口管理和审批。
(2)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
①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总额在 3000万元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
②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包括原有宾闰、饭店、酒店改造上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质等级证书;涉及国有主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3.由各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长沙市、岳阳市以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岳阳市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投贸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2)其他地州市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3)省直属单位、企业兴办的投资总额在 5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直主管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合同、章程由省招商局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4)凡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公司)审批的项目,均需在审批后
20天内报省计委、省招商局备案,涉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省经贸委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三)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克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鬲投资阂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擢的附著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闵业登记。
1.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筹建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贯批准文件;
(3)中外各方的贺信证明;
(4)中外各方政府出具的合法关业证明;
(5)名称登记申请表;
2.办理开业登记注们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
(2)合同、章程;
(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中外各方对董事(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书,中方董事的简历;
(4)董事会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书,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简历;
(5)场地使用、供电、供水、环保等证明文件;
(6)有专项规定的要提交专项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外商投资企业申总登记表;
(9)外方主要负责人照片;
以上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开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
(二)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 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批准证书、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副本,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具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期间内,如有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业、迁移、合并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复登记后三十日内持有关的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经营期满或提前结束的企业应在撤销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量记。凡属于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外高投资企业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与减免税有关资料,报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由征收机关执行。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 30日内向所在他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法定地址在长沙且中方单位为中央、部队、省属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省财政厅办理)。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备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题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
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海关登记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外汇管理登记及银行开户后就可申请海关登记。首先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提出申请:
(1)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影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报送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外汇管理登记后,即可向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开立本、外币帐户,须填写《开户申请书》,须向银行提交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影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同”等文件的影印件。银行当即即可办妥开户手续。
(六)外汇登记
1.外汇登记管理
凡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涯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文及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企业颁发《登记证》。
2.外汇帐户管理
企业帐户可分为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专用户又分为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汇(转)贷款及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户及还本付息专户。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证》、《开户通行书》及相关材料到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同类别外汇帐户均可开立不同币种帐户,在一家开户银行开立的不同币种同类别帐户视为一个帐户。企业在一家银行变更帐户币种,由开户银行自行处理。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在具地开立外汇帐户。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涯帐户后,应当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汇局一定时期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金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
企业外汇帐户对外支付,开户银行应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3.外汇买卖管理
企业外汇缺余即可以通知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结售汇,也可以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申请卖出外汇时,外汇调剂中心或(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金融机构,应分清企业外汇属外汇结算户还是外汇专用帐户;属外汇专用帐户的,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方可办理。
申请买入外汇时,属经常项目下用汇需要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持相应的有效民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后将外汇划至该企业的“外汇结算户”。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外支付,并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属资本项目需求的,企业按相应有关规定,分别持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后将外汇划至企业相应的“外汇专用帐户”。
4.外汇年检管理
企业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接受外汇局授权的年核机构进行外汇年检。经年检、外汇局核证的《登记证》方为有效登记证。
(七)商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商检注册登记,申领《商检登记证》并凭证办理有关商检事宣。
(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招商局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资产砰仿结果确认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原则:产权转让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价转让。产权转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产的
优化配置及技术进步,坚持公闰、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职工及债权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二)产权转让形式:协议转让、拍卖、中介代理、租赁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三)产权转让程序:
1.申请登记及委托:转让双方持有效文书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并办理委托手续。
2.签署合同:转让双方达成意向后,对转让资产评估作价,经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由产权转让机构监证后生效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办理转让价款结算及产权变更手续。
(四)产权转让范围及对象:
1.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部分、整体产权或企业经营权。
2.企业产权转让的双方可以是外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及莫它经济组织,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
(五)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及转让后的产权归属:
1.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归产权所有者。
2.整体产权转让收入,除去职工安置费用、支付评估费、成交佣金及偿还债务后的净收入,归产权所有者所有;
3.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和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部分产权转让收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出让单位按规定使用。
4.转让后的企业产权性质随购买方的产权性质而变化。
(六)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负责对产权转让主体及法律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转让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寻求转让对象、验证产权转让双方贺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受托管理暂未成交的企业;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转让等具他业务。
五、其他事项说明
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实施过程中,还将涉及一些有关的程序和手续,如:资产评估,用地申请与审批,房地产显发企业资贸审查,环境保护评估,中外合资企业的验资和出资证明,项目的建设实施,申购贷款条件与手续,外汇管理,进出口管理进口商品检验与价值鉴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终止手续等,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申办和实施项目时,有关部门和招商局均有细则佣直、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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