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环境
基础设施
电力:
改革开放以来,梅州市电力工业得到稳步发展。1997年, 随着梅县电厂第2期火力发电工程及西阳水电站建成投产,新增加水力发电能力2.59万千瓦,火力发电能力25万千瓦,变电设备能力17万千伏安。目前,梅州市水、火电总装机容量90.58万千瓦,1997年年发电量284435万千瓦时。
邮电通讯:
邮电通讯业持续发展,邮电通讯设施完备,可办理特快专递和有声信函等业务,开通了广州经梅州至汕头的1800路模拟电路,1997年末全市电话交换机总容量51.02万门,市县和乡镇开通了程控电话,可直拨国际、国内1300多个城市,开通了无线寻呼,移动电话,电报进入了自动网,开办了电传、传真、数据通讯等现代化通讯服务。
交通:
水、陆、空交通便利,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交通,综合运输能力大大加强。205、206国道贯穿全市,全市2083个管理区全部通公路,1997年末公路通车里程为8718.4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密度55.1公里,梅州至揭阳高速公路已动工。广梅汕铁路已于1995年底全线建成投入运营,梅州至福建坎市的梅坎铁路建设已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民航梅县站已开通了梅县至广州、梅县至香港航机,目前,正积极筹备扩大机场,开辟新航线。全市水上辖区主支流航道600多公里,1997年水运运输量1381万顷公里。
投资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从市到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了外商投资的审批管理机构。外经贸委、计委、经委、工商、税务等部门本着高度、务实的作风,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目前,梅州市设立了海关、边检、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等口岸单位,可在梅州直接报关。中国银行、外汇管理、保险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体系也日趋完善。
(二)投资方式
利用外资
利用外资的方式包括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国外借款和外国投资的各种方式,并以外商直接投资,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为主要方式。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国际租赁,同样是梅州市利用外资的有效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即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兴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企业债务、分享权益,其正当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兴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以及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故与合资经营方式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的规定有所不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及现有厂房设施等,也可以出部分资金;外商则多以提供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为主。
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也称为外资企业。兴办外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兴办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加工装配
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或图样,经中方企业进行加工装配,产品交还外商返销,中方企业收取工缴费的业务,也可由外商作价或不作价提供生产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中方企业收取工缴费。外商作价提供的生产设备,中方企业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补偿贸易
外商在信贷的基础上,向中方企业提供资金或设备、技术及原材料,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中方通过直接补偿或间接补偿的方式分期偿还外商投资,即以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摊还设备价款和利息。
国际租赁
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给予用户的长期倍贷,即先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则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向用户收取租金。租赁期届满,用户可要求续租,或按商定价格将租赁设备买下。
经营租赁则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
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租凭与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BOT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程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
固定的期限内营运设施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建设方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
(三)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是:
1、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2、能源、交通、 通讯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3、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 电气机械及专用设备制造业,石化及化学工业等支柱工业;
4、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加工业、 建筑材料加工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
5、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及节约能源技术、 生物工程、新材料技术、自动化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等高新科技项目;
6、产品大部分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
7、国家鼓励投资的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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