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转业军人经商办厂税收上有何规定?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2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该文件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未申报纳税是否按偷税处理?
问: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罚,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比进行虚假申报更恶劣,应当严惩,按偷税处理;也有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非都是故意而为,对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请问对不申报行为,应如何界定其法律责任?
答:关于未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但却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申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偷税的定义中也没有包含此项内容,因此,对故意不申报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而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新法弥补了原法的不足,使以不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有了法律依据,但又没有把它列为偷税的范畴。这是因为,不申报现象很复杂,有些人确因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不了解,而未能申报纳税,对这种情况不能定为偷税,但其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税务机关可给予一定的处罚。有些人则是知法违法,存在不查出来就占了便宜,查出来补税了事的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则应当定性为偷税,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处罚。
3。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
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请问这些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不需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何时办理税务登记?
答:凡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进出口贸易、娱乐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劳务收益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这里,营业执照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予开业的许可证,分《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这类纳税人涵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等。应当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要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4。未申报纳税是否按偷税处理?
问: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罚,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比进行虚假申报更恶劣,应当严惩,按偷税处理;也有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非都是故意而为,对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请问对不申报行为,应如何界定其法律责任?
答:关于未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但却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申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偷税的定义中也没有包含此项内容,因此,对故意不申报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而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新法弥补了原法的不足,使以不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有了法律依据,但又没有把它列为偷税的范畴。这是因为,不申报现象很复杂,有些人确因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不了解,而未能申报纳税,对这种情况不能定为偷税,但其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税务机关可给予一定的处罚。有些人则是知法违法,存在不查出来就占了便宜,查出来补税了事的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则应当定性为偷税,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处罚。
5。国家对转业军人经商办厂税收上有何规定?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2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该文件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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